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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晚,关于《南京市浦口区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正式发布,浦口区拟出房票安置新政!
1、房票安置定义及适用范围:
房票安置是对浦口区现有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充,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可分为纯货币补偿、房票安置两种方式。
对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新征收项目依照货币补偿方式确定的标准,将货币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回购安置项目的被征收人依照回购协议,将回购款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在浦口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含车位、车库、储藏室等)用于安置。
2、本规定适用于:
国有土地征收项目的房票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征收协议中注明的征收补偿总额。回购安置的房票面值=安置房处置协议注明的实得处置金额。
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浦口区范围的新建商品住房,可用房票抵付购房款。商品房购房价格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
购房人持房票购房,购房款超出房票金额部分,由购房人自行补足。
商品房房源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优惠结算、已取得预售许可且尚未出售的本区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房票安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搭建房源超市,供被征收人选房参考。
房票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超过12个月未使用则房票自动失效。持房票未购房或超过期限未购房的,不再适用房票安置,被征收人只能按照原货币补偿相关规定按实结算征收补偿款,并按房票持有时限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超过12个月不再计息)。
回购安置房票超过12个月不购房的,按原支付周期和比例兑付回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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